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科学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师生员工,以及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时,均应详加标引;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时,需作出说明并列出相应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严肃的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但未经过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研究结果应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背离事实地扭曲、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成员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论文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加注释,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伪造注释;

    (二)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学生在论文或其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经指导教师书面授权,擅署指导教师之姓名;

(四)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五)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所引用的资料;

(六)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七)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或转让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职务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

(八)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九)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进行无创新的形式改变而作为不同成果发表;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级)直至撤职(级)、解聘、开除等处分。

(二)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还将依据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于因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给予取消或建议取消。

(三)对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且已离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人员,将其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七)款行为者,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于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节轻重,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所获取的奖励、资助及其他收益,并暂停一年以上(含一年)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均不得参加在校期间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七)款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违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 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受理对本规范适用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二)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校科技处/社科处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技处/社科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有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戚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 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六条,作出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科技处/社科处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五)科技处/社科处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于处理结果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或重新审议。经重新审议的结果不再复议。

      (七)科技处/社科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