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19-09-30浏览次数:13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日常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纳入财务处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学校附属的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附属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学校独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待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印刷厂、南京华云汽车修理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南京南信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信大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南京信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信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气象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如学校调整附属单位管理权的,则按学校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结算中心,对附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财务处结算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附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核算,及时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附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税费;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以及承担与财务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条  附属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或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结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附属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附属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附属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合法合规经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负责、对本单位会计报表、依法及时缴纳各种税费负责;承担与本单位财务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财务报销

第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分别是所管理的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报销的最终审批人。授权审批的应提供总经理和授权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审批人和授权审批人须预留签名样式,报送财务处结算中心备案。

第七条  财务报销原则上采用无现金报销方式。非本单位银行支票支付的票据,应提供情况说明书、与发票信息一致的银行POS机刷卡记录单或网上银行支付凭据等材料,特殊情况的,由审批人或授权审批人和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八条  附属单位各项支出须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提供印有税务(财政)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票据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如果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票据复印件,由审批人或授权审批人和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处置,严格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附属单位支出票据的填写要素应当齐全,填写汇总报销凭证报销的,报销人须逐张签名,由审批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并盖企业公章,汇总报销凭证原则上不得涂改,单张发票超过2000元的,必须由审批人或授权审批人逐张审批

第十条  票据办公用品耗材材料配件等名目购买物资材料的,应采购清单,并说明相关材料物资的主要用途等。网上购买物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外,在报销时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各种委托外加工、维修改造等项目的报销,应附有委托外加工清单、委托合同、工程决算单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应注明具体事由,业务招待费方面的支出票据,应由最终审批人(总经理统一审批。单张业务招待费票据超过3000元的,应经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上年度利润亏损的附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用的报销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严禁以“食品”“礼品”名义购买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附属单位购买上述内容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费用报销,学校委派的附属单位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会议费、差旅费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附属单位自行制定自聘人员会议费、差旅费等相关管理办法,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未制定相应办法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附属单位年初应根据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本年度工作安排,遵循“必需、合理和节约”原则,合理安排当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详细预算和经费总额,后勤服务总公司经党政联席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无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职工薪酬、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后勤服务总公司经党政联席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无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应报送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备案。附属单位发放劳务费、加班费、奖金等人员费用的,须提供发放清单,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固定资产、物资采购

第十七条  附属非法人单位凡购买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均须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置、登记手续后,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其有关票据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附属法人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未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的,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参照学校或部门相关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专人管理,定期盘点,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购买大额物资材料(3000元以上)的、委托外加工、提供劳务、维修改造等,附属单位无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将视同单张发票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新设附属单位并纳入财务处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