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招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118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和验收工作,维护学校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在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与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同的章节条款不重复表述。操作中的具体问题,由财务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规范和完善。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统一管理招标和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财务处下设招标科和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科分别承担具体招标和验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财务处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学校招标和验收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

2.对招标和验收工作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完成具体招标和验收工作任务;规范进行相关审批、报批等工作;

3.招标和验收评审专家库建设,招标和验收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积极推进招标和验收工作现代化。

第三条 根据学校目前部门职能划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以下统称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网上招标采购中的部分审批和管理工作;

2.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向财务处提出招标委托等事项;

3.协助采购人起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预算经费和工程量等。

第四条 学校目前的管理形式,采购人是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的最终使用人(如学校中层单位或个人)。采购人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按规定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和验收申请;

2.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进行价格测算(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工程量估算等;

3.起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评标办法提出建议等。

第五条 招标和验收工作各环节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者按国家、江苏省和学校规定处理。此外,校级领导一般不担任招标评审专家;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担任评审专家,但监察处,以及财务处主管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招标科工作人员回避,不担任招标评审专家。

第六条 各类招标信息在学校网站和财务处网页发布和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欢迎社会网站转载招标信息,欢迎社会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二、  招标工作分类管理

第七条 大部分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公开招标方式包括网上商城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政府采购和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等。

第八条 在完成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立项等工作程序后,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大小进行分类采购,其中:

1.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以下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公有经费采购硒鼓、打印纸、U盘、移动硬盘按本条第2款执行),由采购人自主规范采购(建议通过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由采购人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

在这个金额范围内,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采取专家评审形式公开招标的,或不便于在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的临时性维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另行制定小维修(服务)办法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参照本条第3款的方式采购。

3.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财务处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第九条 预算金额指采购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预算金额。采购人申请招标时,不得擅自拆分单个立项项目以减少预算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图书馆等已加入上级部门或行业联盟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仍由原渠道采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学校资产的招标,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经营活动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自主规范采购。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招标采购。其中:

1.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出资人有特别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设备配套、原厂维修、招标成本占比较大、任务紧招标时间不充余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等需要直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在立项时说明理由,并明确提出拟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购。

3.突发事件、抢险抢修、人身安全,以及应急性的设备购置或维修、在异地或境外执行的特殊项目等,采购人可直接采取合适的方式采购,事后及时完善相关说明和报批。

三、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实际,就验收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所有采购项目均有合理的验收把关。

第十三条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由采购人向相应负责人(会议)说明情况,由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109日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41224日发布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