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19-05-30浏览次数:13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资金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代收代管资金(含人民币和外币)等。

资金存放是指学校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  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廉洁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应报省财政部门同意和人民银行核准。

第五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学校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存款条件由学校财务处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委托代管资金权益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一般采取竞争性或集体决策方式。但开立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涉及公众利益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者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或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设立新开立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学校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是扣除代缴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拨款资金、银行贷款资金以外,学校相关银行账户在满足日常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部分。定期存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后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续存,累计存款期限不超过2年。满2年收回资金后,需要继续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重新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参与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与学校同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不得参与。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四)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三章 竞争性方式的操作办法

第九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按照招投标程序,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拟定,文件应说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评分办法、评分标准、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参与竞争性方式投标的银行机构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评标的评委成员。

第十三条 竞争性方式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对投标银行的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进行评分,按总分高低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十四条  上述评分指标可根据标的不同做适当调整,如确有需要,也可另行增加合理的评分指标。相关指标说明:

利率水平,招标若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投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高低进行评分,但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经营状况,按投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进行评分,也可按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近年来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分。

服务水平,按参与投标的银行为学校提供的金融服务、技术支持和在校区内设置的网点情况等进行评分。

综合收益水平,按投标银行对学校的意向捐赠和服务费用减免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在学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财务处负责完成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集体决策方式的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学校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需要选取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组织专业人员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的,但因参与投标的银行经资格审查后少于3家,或者竞争性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二)新开立账户,预计一年内日均资金存量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因情况紧急、采用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急需。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方式评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拟定,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参与集体决策评分的专家组由学校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时,财务处应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和反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时,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合理确定存款规模和期限,严格控制存款银行数量,确保学校资金正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与确定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包括签订存款协议、办理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手续或更改账户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等。同时财务处应督促银行按协议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绩效挂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要结合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加强对资金存放的管理,并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与资金存放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及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或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业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95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