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20-07-06浏览次数:13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加快推进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0)、《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苏财规201915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用于支持我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用于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生活条件改善等内涵建设的财政性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权责清晰、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二)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

(三)“双一流”建设资金;

(四)优势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五)一流本科专业(含品牌专业)及课程建设资金;

(六)协同创新计划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

(七)江苏特聘教授及高层次师资队伍建设资金;

(八)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资金;

(九)研究生培养创新及基础科学研究资金;

(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资金;

(十一)其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等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管理和监督具体专项资金的学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管辖专项资金范围见本办法附件),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修订完善管理考核细则,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二)负责做好专项的立项论证、申报、材料审核以及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牵头资金执行单位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审批审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工作。

(四)负责监督和督促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工作。

(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绩效结果开展项目后续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编制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绩效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单位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负责监控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缓慢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五)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金执行单位和负责人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和绩效目标编报工作。

(二)负责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第一责任。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期执行报告、年度自评报告及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第九条 学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条件建设、教学改革发展、人才培养、校园环境改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学校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学校内涵建设资金需求计划。各归口管理部门所提的支出项目应当进行过可行性论证,并且当年能够实施完成。各部门提出资金需求项目较多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慢急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为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内涵式发展,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至第(七)项专项资金中用于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统筹考虑财力可能,财务处提出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和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已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采取滚动、预拨等方式下达,专项资金使用不及时、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将停止下达后续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项目建设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专项资金执行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执行周期内最多可调整一次预算。

第十五条  对于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各项目执行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执行完毕,逾期未执行完成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收回的资金,学校将不予弥补。

第十六条 各专项资金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项目第一责任人,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专项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专项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经费;严禁在专项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并追回已使用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三)不能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遵循“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原则。专项资金在编报项目预算的同时应当编报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是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经过审批的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绩效评估中应突出项目参与者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的“四唯”,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引导正确的科研价值取向,推行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价机制。专项资金执行单位要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整改反馈机制,归口管理部门将绩效跟踪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成果及时向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反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督促部门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及问责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信大校发〔201844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信大财发〔201110号)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校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明细表

附件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明细表

项目名称

归口管理部门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人事处、总务处、设备处

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

学科建设处

双一流建设资金

学科建设处

优势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学科建设处

一流本科专业(含品牌专业)及课程建设资金

教务处

协同创新计划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

科学技术处

江苏特聘教授及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资金

人事处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资金

国际合作交流处

研究生培养创新资金

研究生院

基础科学研究资金

科学技术处(理工类)                社会科学处(人文社科类)

思想政治教育及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资金

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