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18-09-07浏览次数:1091

设发〔2018〕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科研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维护学校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依据政府和相关行业规定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采购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28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验收是指对采购合同(含非合同约定)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的行为,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切实把好验收关,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验收工作分为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

1、过程验收是指项目在供货、施工、服务过程中,采购建设单位(采购人所在中层单位)对项目进行的过程管理和产品质量把控,由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主要包括: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的验收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或试用)情况验收。

2、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实施全面完成后,对项目整体建设质量和服务效果的最终评判。

第三条 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小和凡有政府或行业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机构验收内容,对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1、合同或决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采购建设单位应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采购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四、五条制定相应验收工作流程,并留存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备查。

2、合同或决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注明“验收合格”字样,验收人签字,加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

3、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凡有政府或行业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机构验收内容的项目,以行业验收结论为依据,完成竣工验收。由采购建设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协调特定资质机构验收,并按政府或行业要求获得专业验收(检测)报告。

第四条 达到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是:

1、项目建设(供货、施工或服务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

2、过程验收合格,结论明确;

3、项目已投入使用(或试用),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对使用(或试用)情况有书面报告(特殊项目暂时不宜进行使用(或试用)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4、由于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安全造成的影响已恢复到位。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1、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将填好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与过程验收材料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对于设备采购验收项目,过程验收材料包括设备进场验收清单和设备使用(或试用)情况说明。其中大型仪器验收过程材料包括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和设备使用(或使用)情况说明。含工程的设备项目需提供工程相关过程验收材料。

3、对于工程类验收项目,验收过程材料包括(1)使用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材料;(2)隐蔽工程验收材料;(3)工程量验收材料;(4)使用(或试用)情况说明。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受理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资料完备的申请。制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专家评审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准备。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协调评审专家和相关部门,安排适当的时间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实物、资料、中标样品等一应俱全,摆放到位,讲解、演示准备充分。

第六条 验收时,根据项目大小和性质不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推选一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1、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和验收专家库按类别随机抽取。

2、对于专业要求较高、建设内容复杂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邀请校外相关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3、校外专家由采购建设单位按1:5的比例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书面推荐,即拟聘请1名校外专家需推荐5名备选专家。

第七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专家评审表》对验收事项进行多方面评价,主要有对照验收申请中合同完成情况、实物与中标样品比对、过程验收情况、使用(或试用)情况、对周围环境和安全造成的影响恢复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安装)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七项验收内容。评审专家按以下原则评审:

1、七个分项的评审:

(1)“对照验收申请中合同指标完成情况”项,验收实物与合同指标一致或优于合同指标的,建议该项评议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实物与中标样品比对”项,实物与中标样品一致或实物优于中标样品的,建议该项评议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过程验收情况”项,对提交的过程验收报告,特别是其中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等的记录或描述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参考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意见,对竣工后无法直观辨识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材料配件进行评判,如果评审专家对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的意见有不同看法,评审专家可自行评判合格与否。

(4)“使用(或试用)效果情况”项,建议参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意见评判。如果评审专家对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意见有不同看法,评审专家可自行评判合格与否。

(5)“技术档案和质量保修书等”项,由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评判合格与否。

(6)“对周围环境和安全造成的影响恢复情况”,由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评判合格与否。

(7)“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项,仅针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本项评审,由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评判合格与否。

2、“综合验收结论” 由评审专家根据前述7项合格与否综合评判。但前1-4项和第7项,有一项不合格的,“综合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3、建议评审专家对项目提出“整改或完善的建议”,以帮助改进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八条 评审专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审。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专家评审表》。专家组组长根据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统计并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全体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该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生效。

第九条 对竣工验收综合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视为第一次验收不合格,采取如下措施处理:

1、专家组责成项目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督促供应商(或承建单位、服务机构等)整改。

2、整改到位后,由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提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第二次验收。

(1)第二次验收,验收标准不变,验收程序参照第一次验收。

(2)第二次验收时,按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大小,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由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向相应负责人(会议)说明情况,由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建议学校相应会议或负责人采取如下办法处理:

1、根据合同约定,做经济处罚等处理后,项目以“不合格”状态终结;

2、除根据合同约定做经济处罚等处理外,责成供应商(或承建单位、服务机构等)继续整改或退换货,直至合格为止;

3、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参与竣工验收的相关人员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验收工作,负责联系和通知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介绍验收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推举评审专家组组长,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评审结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收齐全部材料,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工作,向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出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2、采购人或采购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完成情况与过程验收情况,负责指引验收现场、出示相关材料、展示招标样品等;

3、供应商(或承建单位、服务机构等)负责逐项介绍项目指标;

4、评审专家负责对照验收指标和现场实物,根据竣工验收规则对项目总体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评判,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验收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廉洁自律,责任自负。若出现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参考附件.docx

附件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专家评审表.docx

附件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科研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更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