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6-01-20浏览次数:1126

2016年1月15日教代会通过

 

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二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等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劳务酬金、奖金分配以及其他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学校对被评者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第七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人员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1/3。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其中教学、科研、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女代表和非中共党员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本单位产生的校级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八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代会,不足八十人的单位则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闭会期间,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九条  召开换届大会,应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小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1人为宜。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第二十二条  分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执委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通过后,报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