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7-06-05浏览次数:1096

设发〔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实验室管理质量、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成立校级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督查组,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安全检查抽查、整改回查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面向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的管理与安全监督与指导工作,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督查工作贯彻“客观、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成员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组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督查人员的聘任、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组(以下简称实验室督查组)成员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熟悉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具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的离退休或在职教师、实验员等人担任,要求熟悉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学校实验室现状、热心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身体健康,工作认真,坚持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督查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征求各方面意见,经本人同意后推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后报请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统一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督查员聘任一般在学年末进行,聘期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督查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提出辞职的,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增补新的成员。督查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经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予以辞退。

第八条 实验室督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协调组内分工,统筹校级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对实验室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实验教学保障情况、实验室教学情况、实验室设备完好率、实验室环境与卫生等。

第十条 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安全检查范围覆盖学校各类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包含危化品安全)。

第十一条 检查时不影响正常教学、实验秩序,不打扰教师授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指导,并填写《实验室管理及安全检查情况表》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与实施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对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验收、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十四条 围绕学校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建设改革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室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通报,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督查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10小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室督查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督查组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督查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查员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督查员进行一次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内容为工作职责内容,考核小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填写《实验室安全督查员考核表》,考核结果用于督查员的续聘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督查员酬金参照教学督导员酬金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实验室督查组开展工作,接受督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查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复核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复核。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队伍,制订督查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