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凡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成人本科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课程成绩达标。
2.成人本科学生就读期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4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或就读期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不能按时毕业者;
3.学位英语、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4.自学考试学员考试作弊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本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并随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推荐名单、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需注明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 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在毕业当年进行。毕业当年未达到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继续参加相关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学位课程成绩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于毕业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核办理。
凡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一律不予补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