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1768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文件

 

  南信大继教发【201638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通过国家成人高考,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新生报到须知中规定的证件、证明等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申请并附工作单位或医院证明向所在函授站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学习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持有关证件、证明向继教院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经批准后,到继教院指定的函授站随下一年级新生学习。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各函授站复查所有学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还必须复查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入学时间限制。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无资格参加该学期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本次面授时间三分之一或以上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指定的函授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时应出具本人申请、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班主任可准假一天,超过一天者,须经函授站站长批准。

二、学生请假离校期满返回后,应当立即到所在函授站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本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不携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场。学生必须按教师安排的座位入坐;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经主考老师同意后考生才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英语考试不得携带电子词典),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老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经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

三、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

四、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高声喧哗等。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成绩记为零分,可正常参加补考。

1.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的;

3.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4.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 其他作弊行为。

七、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将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向工作单位通报情况。

1. 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4. 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八、主考老师认定考试违纪或作弊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报告有关领导。班主任要及时找有关学生谈话,做思想工作。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在学期课程结束后参加考核以取得成绩。学生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评定。凡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者,即可认定为该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条  课程成绩(也称学期总评成绩)以考试(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作业、实验、课堂讨论、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类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一、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如因病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经函授站站长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在下期面授时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次面授时提供一次正常补考机会。正常补考及格考试课程按60分、考查课程按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未按时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或由于作弊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者,可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极限补考。因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如对自己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在获准的同时须注销该课程的原有成绩。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重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但可继续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参加极限补考成绩及格的按合格记分。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办理重修手续,并编入开设该课程的班级上课。参加极限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参加。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单位调动、户口迁移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者,应持单位证明提出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经继教院批准后,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专业转学的;

三、毕业年级的学生;

四、本科学生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的;

五、已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出具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证明。

二、申请转专业者,须在第一学期报到时提交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函授站站长签署意见后,报继教院审批。第二学期才申请转专业的必须重修未参加面授的课程,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三、申请转学者,直接向继教院提交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按江苏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我校综合门诊部诊断,确系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审批表,函授站长签署意见后,报继教院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但办理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二个月,应向继教院书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携带复员证或转业证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上单位意见。

四、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如所在函授站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由继教院指定在就近函授站或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必须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函授站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须经继教院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节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经补考,一年内仍有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入学以来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按新的年级同类学生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经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教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报到手续,转至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一学年以来总评成绩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主要课程或入学以来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函授站站长签署意见,送继教院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并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成绩)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课程免修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包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三十条  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课程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习)课等主要必修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总门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应该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成绩单),经继教院批准后通知函授站执行。

第八节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了鼓励学生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刻苦学习,争取优异的学习成绩,对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业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可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时数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把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九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人教育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制的三年。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继教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节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江苏省组织的基础课程统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毕业前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申请补考,如及格可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条例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继教院。未尽事宜由继教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