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1浏览次数:4089

  为建立健全我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我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院系、部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本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具体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院系、部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公开本单位或课题组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五、校保密办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经过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校保密办审查――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复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
   
八、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