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1浏览次数:329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加强招标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原有招标项目立项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划拨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5000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出租经营权等经济活动,均须按程序立项。

第三条学校招标项目立项工作由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等归口部门管理,负责相应项目立项的受理、论证和审批工作。

总务处负责的立项范围:行政办公设备、用品;医疗设备、药品;车辆;校园绿化、零星维修工程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立项范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耗材;实验室改造项目等。

基建处负责的立项范围: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其他不属于归口部门管理负责的立项工作,由使用单位参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好立项工作。

第四条开展项目立项工作,各单位须编写立项申报书;属几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编写立项申报书;学校整体或指令性建设项目,由学校委托具体单位(或机构)编写立项申报书。

第五条立项归口部门受理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报书,对立项项目进行汇总,组织论证和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条立项归口部门组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签署论证意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校外专家同时论证;涉及学校总体规划和布局的基建或其它项目,需经学校负责规划的有关部门参加论证。

第七条立项归口部门按审批权限分类组织项目审批工作。

1.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已确定,明细预算未确定到具体实施项目的,该具体项目实施前应按以下程序审批:3万元以下的,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确认经费;3万元(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财务处确认经费后,报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确认经费,并报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确认经费、报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经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确认经费、报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经校长提交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2.专项经费预算总金额已确定且明细预算到具体实施项目的,该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立项归口部门审批;财务处确认。

3.优势学科、科研等专项经费应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归口部门审批。

4.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考虑。确属急需,需要动用学校预留机动经费的,该具体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多家单位报批的相同项目的,由立项归口部门汇总后,统一办理立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

第九条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批准总投资的范围内,项目立项归口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排出实施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包括主项目、配套项目)。项目开始前,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条完成立项手续后,立项归口部门向招标处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标处负责招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立项实施的项目,招标处不予招标,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对擅自违反本办法进行立项审批,造成既定事实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关于项目立项的管理规定》(南信工监发〔20063号)、《关于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的立项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监察审计处、财务处,20101211日)同时废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