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32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六)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网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违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 (补办) 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研究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术论文一稿多用或引用他人成果、数据等未明确说明、未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抄袭他人成果,或伪造导师、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或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或伪造、篡改发表文章录用函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术道德,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如图书馆借书、教室使用等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留校察看处分执行期间再次受到学校处分者,或留校察看期满后第二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优秀奖学金、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当年已获得奖学金者,则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二)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核、讨论、决定;

(三)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部负责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形式表达或口头形式表达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让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下列方式之一视同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一)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其在送交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

(二)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邮寄或送交其家长或直系亲属;

(三)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公告三天。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部是受处分研究生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它各类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上述条例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