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3858

校发2013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40%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及更高等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核心期刊等级以最新版本“北大核心”或“scd”为准。更高等级期刊以最新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规定范围为准;

2)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取得突出科研理论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取得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以上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论文须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须排名前三。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仅认定正常学制(3年)内的科研成果。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其科研成果等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3. 因课程、论文等未达到要求而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且处于延长学年期间的者;

4.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第六条 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及相关学院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3.裁决学生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的申诉;

4.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为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数据、材料支持;

2.会同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3.牵头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3.在学校公示阶段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4.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5. 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在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为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供研究生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数据、材料支持;

2.协助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3.协助做好研究生申请资格及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4.负责将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要成立不少于7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制定评审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及公示,及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初评中有异议的申述及时进行研究与答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须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在学院公示阶段未提出申诉的,评审领导小组不受理其裁决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各相关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追缴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获奖励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追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9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