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37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省部及市厅等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横向及校级三类。

 1、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各级科研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三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科委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等,包括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以及利用学校设备对外服务的项目。

3、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或申报时有我校作为参加单位,列入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4、校级科研项目:是指面向全校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立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及为学校引进人才提供科研预研的科研启动费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科研经费转拔及科研仪器管理、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项目的保密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均由科技处/社科处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学院及教师应积极配合科技处/社科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科技处/社科处、学院组织指导下,由教师自主申报立项。

第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及合同书或协议书等一律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汇入我校专有财务账户后,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立项;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汇入我校专有财务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社科处办理,科技处/社科处确定科研合同或协议备案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所有在科技处/社科处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需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方可在职称评审、科研考核、科研减免工作量等相关工作中给予认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条      科技处/社科处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主要起监督、指导及协调作用,着重加大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由科技处/社科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管理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主要由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管理执行,科技处/社科处对横向科研项目起宏观指导作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主要由学院负责管理,学院要制定相应的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或章程,并按照管理办法或章程进行管理。

(一)健立、健全科研档案信息,包括项目的立项时间、项目来源、目标成果、经费预算及结题时间等。

(二)跟踪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过程,承办科研项目学术交流会议、评议会议等,做好会前宣传与准备工作,做好会后宣传报道与总结工作;

(三)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有义务教育、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合理开支;

(四)为学院的科研项目提供支撑条件,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五)合作单位经费的转拔、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国家级项目子项目的立项等,学院均应根据科研项目合同审核并负责;

(六)有权对实施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或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中止项目实施的建议;

(七)配合科技处/社科处相关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组成员是科研项目的间接责任人,均有责任对项目的实施负责。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一)有义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计划有序开展工作,分解科研任务,并监督项目组实施;

(二)有义务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以及完成项目验收鉴定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有权利终止与项目进展不力的单位合作;

(四)遵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经费预算的范围内合理开支;

(五)有义务定期向学院汇报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

(六)有义务组织项目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实施。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需报项目(七)主动配合学校、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转拔及科研仪器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转拔,必须在项目申请书、计划书、协议书等初始计划中明确列入合作单位的,签订合作协议后经学院领导审核,报科技处/社科处同意后方可转出;若计划执行初始未列入合作计划的,需向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其必要性,学院领导审核报科技处/社科处同意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转出。

第二十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直接有关的仪器设备,需在获准的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的采购经费预算,方可购买。购买仪器设备,由学院按照合同预算审核,并做固定资产登记,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属于国有资产,科研仪器购置及管理使用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组织结题和验收。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科技处/社科处做好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划的,按照各类纵向项目的管理办法及要求,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由科技处/社科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签约单位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组织结题验收申请,由学院积极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办理结余经费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完成质量高、综合评价为优的项目,学校将在项目的推荐、滚动资助中优先考虑;对于项目综合评价为差以及无故中止和撤项的项目,除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外,将向学校建议暂缓一年职称申报资格,并收回剩余项目经费以及项目奖励等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与保密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