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38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我校发明创造专利权,推动我校发明创造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本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代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三条  各学院()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应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我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所有;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或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发明人应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表》和技术交底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科技处。

第十条  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由科技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十四条    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由科技处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六条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原件,须交由科技处存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是职务发明的需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科技处存档。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专利的侵权等纠纷由科技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应按国家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及年费等;按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学校负责支付代理费/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和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2年),其余费用由发明人自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自付。

第二十五条      授权专利的奖励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技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