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翁明慧发布时间:2019-10-30浏览次数:161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信大校发[2015]20)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及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资产处置日常工作,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移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起草、报送处置申请文件,办理收入上缴手续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组织实物清点、技术鉴定、价值评估,与受让方交割资产等。招标处负责校内处置资产的招投标。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学校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 对于尚具使用价值拟处置的资产,需先提交学校国有资产调剂平台进行校内调剂使用,调剂失败的资产才能进入处置程序。

第十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在“江苏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资产处置申请,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资产处置申请单”和“国有资产处置清单”。部分资产处置业务还需提交证明拟处置国有资产权属及引发资产处置相关事项的证件、文件等资料,具体为:

1、房地产处置(包括出售、拆迁、拆除、置换)提供:(1)能够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2)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3)属于房地产拆迁的,还需提供:1)拆迁文件或公告;2)拆迁补偿协议;(4)属于房地产拆除的,还需提供:1)技术鉴定表;2)拆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5)属于房地产置换的,还需提供:1)置换事项情况说明;2)房地产置换协议(意向性协议)。

2、车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提供:(1)能够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2)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3)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4)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提供:(1)货币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法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4、资产捐赠提供:(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2)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5、资产报损提供:(1)资产损失情况说明;(2)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公示截图。

6、国有股权转让需提供:(1)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无形资产处置提供:(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物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无形资产卡片等;(2)专利权、版权证书等权利证明复印件;(3)属于无形资产核销的,还需提供:1)技术鉴定表;2)注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4)属于无形资产转让的,还需提供:1)转让事项情况说明;2)转让协议(意向性协议)。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鉴定、评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组织技术鉴定。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专用设备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上报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对各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必须单独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对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按规定需进行价值评估的待处置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符合上级部门要求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对于审核通过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申请表格上签署部门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国资办。

(三)国资办审核。国资办对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1、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符合该项处置申报必须提供的要件规定,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权属源是否清楚;

2、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填报的各类表格是否完整、准确;

4、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格,出具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

5、拟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6、对拟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是否符合规定。拟处置资产是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7、资产盘亏、报损是否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是否经公示无异议;

8、对外捐赠是否具有捐赠协议和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对于经审核符合处置条件的,国资办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审批。

(四)审批。按上级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整体账面价值小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资产外)的处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资产以及整体账面价值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网上公示。国资办在校园网公示学校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信息。

(六)实施处置。国资办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学校的处置批复文件后,通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施资产处置工作。其中需在校外处置的资产,国资办负责联系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电子废物的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收入收缴。国资办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收缴事项。

(八)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财务处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分别据此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九)立卷归档。国资办按照资产处置流程整理相关材料,逐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 国资办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授权处置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处置后的资产运出学校时,回收人持国资办签发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国资办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一)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