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6-01-20浏览次数:1111

2016年1月15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做好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反映教职工意见,调动教职工民主办学积极性的具体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的教代会提案工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提案委)。提案委委员由教代会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并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通过。提案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提案委由7人构成,主任1人(或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6人。

第五条  提案委职责

(一) 负责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并组织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等。

(二) 负责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三) 负责检查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人回复提案;反馈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四) 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 推荐、评选和表彰提案工作做得好的代表团、提案人和提案处理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由教代会代表按着规范程序向代表大会提交并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提案内容要具体,要求一事一案,教代会提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无论是主提案人,还是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提案受理:

  1.提案事关学校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为提案受理:

  1.提案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提案不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提案征集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限以外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不能在一份提案上写几件事。力求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和可行性。

(二)提案应使用提案委统一设计的提案表,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打印或书写的文字要工整符合规范。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份内容:

 1.提案的案由,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内容和依据,即提出提案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

 3.建议和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4.署名和日期,即主提案人和附议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核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代表应在大会召开前夕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听取教职工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提案准备。

(二) 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提案委。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如属特殊情况,经提案委讨论后可列入专项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整理

教代会提案委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整理,对符合规定和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A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B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和立案

按照提案的要求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程序为:

(一) 召开提案委会议

 1.听取关于提案征集和整理情况的报告。

 2.对A类提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2)不能立案的,归到B类,提案委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3)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 汇总立案的提案,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 向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和立案工作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 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四)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必须作出处理,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正在或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六) 教代会提案委主任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的落实

(一) 提案委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二) 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或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可附页),答复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回复主提案人,一份交提案委。

(三)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委。   

(四) 提案委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