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1259

设发〔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含《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化学品及“管制类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十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剧毒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品种。

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安部发布的最新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品种。

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列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涉及化学品管理、购买、存储、使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进行审核、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和集中采购,协同进行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学院进行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储实验室(库房)的监控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对重点部位(库房、实验室)进行日常巡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危险化学品校内运输车辆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法合规采购手续的审核报账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单位)主要领导、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分别作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在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责。

工作职责如下:

(一) 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各类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 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违章事件发生。

(三)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具体内容,提高全体师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 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工作,严格把关,具有符合要求存储地点、具有合理用途、购买人符合要求的才能购买,严格限制每次购买量。

(五) 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台账。按照学校、公安等部门的要求,对化学品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对相关实验室或教师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罚。

(六) 学院需对本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存量信息建立台账(品名、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等)并熟知分布,定期更新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七) 负责化学实验公共安全设施(紧急喷淋、急救药箱、整体通风系统等)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八) 发生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根源,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 指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联系人(一般为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总联系人担任)。

(十) 与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管理、废弃物处置等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存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化学品购买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购买、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负直接责任。学生只能在指导教师的监督许可下使用危险化学品,不能购买、保管和领取危险化学品;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实验时,指导老师需在现场进行监督;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指导老师承担同等责任和管理责任。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该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审核与购买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从没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需树立“尽量不用、每次少买、用完再买”的危险化学品“零存储”意识。尽量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性化学品代替危害性较高的化学品;每次危险化学品采购量不得超过两周的使用量(易制毒化学品因公安部门采购审批时间限制,可放宽到一个月使用量)且原则上总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合理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量、采购量和存储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严格执行“购买资格审核”原则。普通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资格由学院审核,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购买资格由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核。

购买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 购买人必须为本校在岗教师。

(二) 购买人有合理的教学或科研使用需要且经过了相关培训。

(三) 拟购买的化学品有符合要求的存储和使用地点(详见第四章)。

(四) 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人信息已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五) 学院、学校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该购买人存在化学品存储、使用、台账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申购危险化学品需经过审核;具体如下:

(一) 购买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需经学院审核。

(二) 剧毒化学品购买国家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购买和使用。应尽可能采用低毒化学品替代,确有使用需求的教师需提交申请经单位审核后,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全校实际需求情况及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情况,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协助申请人按公安部门规定流程购买。

(三) 申购易制爆化学品需提供《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并经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在购买后五日内将所购品种、数量以及流向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系统”内备案。

(四)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需经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后统一购买;因办理购买备案证明时间限制,每月仅能购买一次。

(五)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六) 所有危险化学品采购需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进行,平台生成的采购单作为化学品财务报销必备凭证之一;禁止私自网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需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校内运输许可证,凭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路线进入校内运输。教师在校内实验室间、存储点与实验室间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需使用试剂中转箱,杜绝安全隐患。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化学实验室及化学品存储点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严禁私自将普通房间或实验室用于危险化学品存储或进行化学实验。化学实验室(存储点)需经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批后(科研实验室还需经科技处审批),方可建设与使用。建设方案必须满足化学实验室必备的硬件要求,如通风过滤、监控、试剂柜等。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需严格执行“零存储”原则,用多少买多少,尽量少买;存储量不得超过两周的使用量,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保管人必须为本校在岗教师。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存储、使用要求:

(一) 剧毒品存放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剧毒化学品需单独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专用保险柜不得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应采用螺栓内藏的方式与钢筋混凝土地面或实体墙壁相固定。

(二) 剧毒化学品存储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

(三) 剧毒化学品相关台账必须完整、规范。

(四) 其它具体要求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要求》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

(五) 历史遗留剧毒化学品需尽快严格按公安部门治安防范设施及购买、使用台账材料等要求进行整改,一个月内不能整改达标的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第十八条 易制爆化学品存储、使用要求:

(一) 使用单位根据自身教学科研使用情况及实验室分布状况,原则上采取集中式储存管理。

集中式储存要求: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专用仓库,并明确专人管理;仓库安装坚固的防盗窗(间距小于10厘米)、制式防盗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安装通风装置,保持仓库干燥;配备必要的防护、消防设施;仓库必须安装与保卫值班室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需覆盖仓库内部及出入口,并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 若本单位仅有部分实验室使用少量易制爆化学品,可以储存在专用防盗保险柜内,保险柜容量应确保足够储存本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常用量,保险柜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将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并加装同上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 对于采购人首次提交的易制爆化学品采购申请需审核存储条件;由所在单位对其储存条件进行初审,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和保卫处现场验收,确认储存场所和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治安防范要求。

(四) 易制爆化学品相关台账必须完整、规范。

(五) 其它具体要求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要求》。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需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台账。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压缩气瓶要限制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气瓶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远离热源,安装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 颜色、钢印标记清晰。气瓶应正确固定,避免暴晒。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严格遵循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余量回收、定期盘点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需存放在合适的试剂柜中并上锁,实验完毕后及时将取用的化学品存入试剂柜并上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摆放在实验台、试剂架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张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须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危险化学品登记、领用、使用、回收、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台账需规范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带出存放地点和使用场所,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实验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确保安全。学生进行危险性较大化学实验时,指导教师需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批并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进行危险化学实验人员需穿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并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教学实验人员防护用品由学院统一配备,科研实验人员防护用品由科研团队配备。

第二十九条 化学品存储使用的其它详细具体要求见相关法规、标准、《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对照表》等文件规定。

第五章 危险化学废物处置

第三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化学沾染物、废弃试剂瓶及废弃化学药品需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本办法实施前购买超过两年、本办法实施后购买超过半年未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视为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产生有毒有害或异味气体的化学实验室须安装通风和废气净化过滤装置,确保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直接排放。

第三十二条 无法净化处理的废液、废渣、化学沾染物、废弃试剂瓶、废弃化学试剂需按“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危险化学废物需按规定装入废液桶、回收箱,贴好标签,按要求提供危险废物详细信息;由学院定期将类别及数量信息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后上报环保局审批,最后交由环保部门确认的专业废弃物处置公司处置。

教学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科研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课题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废物产生、存储、处置情况需规范记录并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的学院(单位)每年需开展两次或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对象需覆盖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教师和学生,培训记录需规范存档备查。需积极组织相关师生参加学校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国家规定需取得资格证书的岗位人员(如放射源操作人员),需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才能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认真辨识本实验室的危险源,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并明确告知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进行化学实验前,实验课任课教师,研究生、本科生指导教师需结合将进行的化学实验具体危险要素,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并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对化学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需及时作出整改反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单位)需定期组织对化学实验室(存储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需规范存档备查。发现事故隐患时需立即停止使用实验室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单位)每月需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本单位化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化学实验室(存储点)安全责任人需每周对所管实验室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检查;指导教师对指导学生的化学实验安全情况需密切关注,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于严格按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在购置或建设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等方面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实验室存在安全问题严重程度,实验室安全隐患分为以下三个级别:重大安全隐患(同一实验室内a类隐患达到3条及以上)、严重安全隐患(同一实验室内b类隐患达到3条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同一实验室内c类隐患达到3条及以上)。

具体安全隐患分类参见《实验室安全隐患对照表》。

(一) 针对安全隐患责任人处罚措施包括:

(1)一般安全隐患:发送整改通知单,未按期整改的院内通报、暂停个人申购危险化学品;

(2)严重安全隐患:发送整改通知单,未按期整改的院内通报、暂停个人申购危险化学品、暂停新购教学科研设备、暂时关停实验室、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重大安全隐患:发送整改通知单、院内通报、暂停个人申购危险化学品,未按期整改的校内通报、没收并处置已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学院收回实验用房、限制新招研究生;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针对学院(单位)处罚措施包括:

(1)学院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实验室数量达到三间及以上,且学院未有效监督按期进行整改的,校内通报;

(2)学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实验室数量达到三间及以上,且学院未有效监督按期进行整改的,校内通报、暂停学院申购危险化学品;

(3)学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数量达到两间及以上,且学院未有效监督按期进行整改的;校内通报、暂停学院申购危险化学品;经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限制新建化学实验室、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等。

第四十二条 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措施包括:

(1)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B.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C.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D.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公布的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