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者:赵德金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1249

设发〔2017〕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室三种类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论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及备案。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设置要从学科现状、教学安排、科研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实验教学中心;同一类课程实验室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不重复设置;新建学科的实验室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设置相关实验室。

(三)教学实验室应结合排课量等使用率情况,在满足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将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实验室归并设置,合理配置用房资源,节约其他硬件设施。

(四)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支撑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具备相应的硬、软件支撑条件下,按院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等不同种类进行申报建设。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先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

(六)研究生工作室,根据学科专业方向需求,按照研究生院管理要求,以学院为单位统一设置。

(七)提倡和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验中心(或实验大平台),以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八)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九)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机构和编制需经人事处核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实验室建设软硬件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学院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置若干分实验室,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具备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防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配套制度等软硬件条件。

(三)教学实验室应根据课程模块需要设立,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年人时数过低的实验室应进行合理合并,原则上每个实验室应承担平均每周不低于20课时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

(四)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等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课外科研训练、学科竞赛活动等工作。

(五)研究生工作室应按照学科专业由学院尽可能集中设置,有明确的责任人,并配套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等。

(六)实验室需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进行管理。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科研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具正高级职称。

(七)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教学实验室应具有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相当,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专职人员、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人员等。

(八)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九)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程序

(一)实验室设置由各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新建实验室申请表》,并提供建设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符合各项规定及标准的用房情况、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保障、水电及防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配套制度等软硬件建设规划。

(二)教学实验室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及论证。

(三)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及论证。

(四)研究生工作室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及论证。

(五)审核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并予以公布。

(六)正式建制的实验室设置的机构和编制应报人事处进行核定。

(七)教学实验室和研究生工作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科研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申请。

第七条 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调整与撤销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发文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