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22浏览次数:32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等。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成立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资委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二)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单位日常工作;

(三)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

(四)完成上级部门、学校党委、行政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国资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学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四)监督、检查学校资产购置、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规章制度;

(五)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调剂、共享、共用机制;

(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组织编报各类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告;

(七)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八)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专项工作;

(九)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为: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校誉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货币资金和债权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三)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仪器、仪表、设备、标本模型、工具、器具及相关低值易耗品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含教室课桌椅)、非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集中采购的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管理;校史馆负责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甲供材料、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对自身及各产业主体占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管理;

(十)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自身占用及其管辖的经营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处负责国有资产招标采购和资产验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直接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配置都应坚持预算控制,必须根据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资产。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应当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调剂使用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须符合高校内部控制规范规定的物资采购流程,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校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决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交回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精细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学校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教学、科研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属于国有资产,都必须办理资产入账、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