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3187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为加强教学工作,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切实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教师任课资格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逐步实现博士化。

第三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关心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养成和提高,教学中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有机结合,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各个环节。日常教学工作之外,教师还应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六条  新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通过有关考核,方可开课;首次开课的教师要提交备课笔记、教案,并在适当范围内试讲;各教研室应帮助首次开课的教师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教学大纲需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学内容应是本人已形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经教研室认可。

第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2.未通过岗前培训和主讲资格培训者。

3.基本知识薄弱或对实验教学缺乏指导能力者。

4.以往所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九条  每一门课要有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条  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通过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取得主讲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研究生教学实习和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指派专人对安排教学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对受聘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研究生兼任助教,须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应对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教师,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存在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

第十四条  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积极提倡和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和开设讲座。

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专门人才,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认真实施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应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内容定期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思想组织制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初审、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制订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制订,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授课前应填写授课计划,包括课程教学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四、教材

第十九条  教材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是教学的主要媒体。选择优质的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条  选用教材应从教学需要出发,强调教材的思想性、学术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把高质量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鼓励在有条件的专业课程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科学地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积极编写和出版有特色、高品质的教材;选用教师自编教材应是以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立项建设的我校教师编写的教材;若课程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教材,经院(部)审议、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组织教师编写讲义

第二十二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坚持每门课程只能选用一种教材。

五、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并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课之初,教师应作自我介绍,增加师生间的了解;应简要介绍课程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进授课方法和手段,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教师教学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应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教师应深入钻研教材,明确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以及重点、难点;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二十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须经教务处批准,严禁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学习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习题课和讨论课。讲授习题课应选择能开阔学生解题思路、加深学生理解解题方法的综合性题目,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讨论课前应提出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供学生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学习。

第三十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六、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每2周至少应安排1个单元的辅导答疑时间,并提前通知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七、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五条  为检查教学效果,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教师必须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

第三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共性的问题应集中讲解。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一般应全部批阅,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阅量。减少批阅作业量的课程,应经课程()负责人同意,教学院长审核批准,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作业成绩应作为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八、实验与实习

第四十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多开设设计性、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四十三条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由学院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报告。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实习的教师执笔,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九、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精心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拟定任务书,明确主要参考资料或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应完成的资料查询、文献综述、实验数据获取等。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做开题报告,开展调研、实验等各项工作。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考核评语。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应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填写工作总结报告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考试与考查

第四十九条  为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内容,评定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都应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五十条  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并适当安排平时测验,期末考试由学校在学期末集中安排;考查课程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  考试命题:

1、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检查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真实水平,并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由课程()负责人指定教师命题,重点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涉及面较大的课程应进行统考,课程()负责人对试题的质量负责。试题要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3、命题应出两份水平相当的试卷,即a卷、b卷,其中一份作为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卷。教师命题应同时给出评分标准。

4、试题由校教材中心统一印制,教师和与试题接触的人要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参加监考,严格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严肃考场纪律。

第五十三条  阅卷:

1、统考课程实行流水作业,集中评卷。

2、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如有异议,须经评卷教师集体讨论,方能改动评分标准。

3、评卷后需专人复查合格才能登分,避免评分或成绩统计错误。

第五十四条  期末考卷一般需保留四年。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以书面方式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任课教师应查阅试卷,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期末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取和确定,平时成绩(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和期中考试占30-40%,期末考试占70-60%

2、考查课程期末总成绩应以平时测验占60%左右,实践环节和平时作业占40%左右的比例确定。

3、各门课程的班级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班级平均分一般应在70-80分。要避免分数过高或过低现象。对考试不及格比例偏大的现象要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办法。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教师应将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