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3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为学校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提高。

第三条  科研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科技专著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研究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四条  凡在我校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

第五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我校科研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科研成果验收、鉴定、登记、转化、申报奖励以及专利的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等有关管理业务。

 

第二章 科研成果评价、验收、鉴定

第六条  在我校科技处/社科处立项的各类科研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之前,须经科技处/社科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邀请专家进行成果验收、鉴定。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研成果的验收按照各自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而产生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研究成果)需进行鉴定,其鉴定按照原国家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研成果鉴定规程(试行)》执行。

第九条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其鉴定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研成果鉴定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条  下列科研成果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研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规定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按照原国家科委颁发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我校科技处/社科处立项的科研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投入了工业生产并由生产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2、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科研成果;

3、已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成果登记与归档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科研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科技处/社科处登记后,方能在其成果奖励、申报科技奖励、职务晋升、科研工作量核算等方面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研成果准予登记:

    1、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已同意结题的科研成果;

    2、通过科研成果验收、鉴定或评审;

    3、获得行业准入;

    4、获得新产品登记;

    5、已授权的专利;

    6、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7、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8、具备科研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科研成果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在我校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立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在科技处/社科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对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负责按国家各级科研成果登记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研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科技专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相关评价证明(被引用证明、被收录证明、同意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或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和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登记表》格式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报送科研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材料整理分类,送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前须在科技处/社科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事项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在申报各级部门科技奖励前须在科技处/社科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各级部门科技奖励的科研成果,分别按照有关部门科技奖励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在申报学校科技产出奖励前须在科技处/社科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转化、申报科技奖励和申请学校科技产出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立即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职务科研成果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的技术秘密,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