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3087

 

20121214日经教代会执委会修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我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职权。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1)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2)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3)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4)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并监督该条例的执行;

5)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6)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7)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8)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并派专人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以供存档。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秘书长请假,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如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或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需要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主任、副主任或分工委员负责落实。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将纪要报送校党委,并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