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和作用,根据教育部、全国总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之一,负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会议产生。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主任1人。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讨论和审议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分配方案、重大规章制度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与听取和讨论有关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关于民主管理的工作报告;督促职能部门积极实施校务公开制度。
(三)定期深入学校基层单位了解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四)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就岗位聘任、津贴分配、住房改革、医疗保险等重大权益问题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放映情况。
(五)参与学校处级以上干部的述职、考核、测评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一次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一次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