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3浏览次数:311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做好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总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和审查,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5人,其中设主任1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交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三)将立案的提案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立案或未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提案人,最后上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有异议的、处理不及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或督促解决。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一次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