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做好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反映教职工意见,调动教职工民主办学积极性的具体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的教代会提案工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提案委)。提案委委员由教代会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并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通过。提案委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提案委设主任1名(或正、副主任各1名)、委员2—3名。
第五条 提案委职责
(一)负责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并组织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等。
(二)负责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三)负责检查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人回复提案;反馈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推荐、评选和表彰提案工作做得好的代表团、提案人和提案处理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提案内容要具体,要求一事一案,教代会提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无论是主提案人,还是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提案受理:
1、提案事关学校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为提案受理:
1、提案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提案不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提案征集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限以外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不能在一份提案上写几件事。力求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和可行性。
(二)提案应使用提案委统一印制的提案表,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份内容:
1、提案的案由,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内容和依据,即提出提案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
3、建议和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4、署名和日期,即主提案人和附议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核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代表应在大会召开前夕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听取教职工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提案准备。
(二)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提案委。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如属特殊情况,经提案委讨论后可列入专项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整理
教代会提案委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整理,对符合规定和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a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b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和立案
按照提案的要求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程序为:
(一)召开提案委会议
1、听取关于提案征集和整理情况的报告。
2、对a类提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2)不能立案的,归到b类,提案委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3)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汇总立案的提案,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向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汇报提案审核和立案工作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相关单位及专人负责。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置办单位在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或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教代会提案委主任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委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二)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或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可附页),答复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回复主提案人,一份交提案委。
(三)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委。
(四)提案委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和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