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2浏览次数:2908

20121214日经教代会执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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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即二级党组织所属单位、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60%以上,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政治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
   
(四)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主动关心学校事业的发展;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能力。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 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及组织
   
第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及其工作。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2/3,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换届大会,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校党委负责人任主任,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校党委批准

执行。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团。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根据单位代表人数状况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代表团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和教代会主席团工作指导,正确地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讨论或审议教代会上所作各种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认真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征集代表提案;
    (推荐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督促他们完成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教代会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
    (传达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定,协助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校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及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届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以下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有关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执委会设13-29人,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党委相关领导一般应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应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须2/3执委到会。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定,一周前通知各执委。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各设委员5名,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