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3月30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

  序言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原名南京气象学院,始建于1960年,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由中国气象局划转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2004年更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协议共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管理与运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英译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中文简称“南信大”,英文简称“nuist”。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变更、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国际化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中国气象事业发展为己任、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使命,努力实现气象学科国际一流、整体办学水平国内一流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七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含非学历教育),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制度,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本校事业和气象事业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发展、联合发展”方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爱国情怀、创新精神、自立意识、追求卓越、诚实守信、富有责任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理、工、管、文、经、法、农、艺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格物、立己达人”;校风是“艰苦朴素、勤奋好学、追求真理、自强不息”;校徽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校标是以象形图形为主体,图形上方是中文校名,中间为一颗旋转的地球,地球左上方为祥云,左下方为学校成立的时间“1960”,图形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校歌是《同心创辉煌》;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11日。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职责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共建者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办学行为;

  (二)建立共建学校发展的议事机制,定期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共建协议中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共建者的义务

  (一)将学校纳入整体规划统筹考虑;

  (二)给予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点支持;

  (三)根据共建协议,推进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

  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奖惩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组织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注册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奖惩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肄业等处理。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中国共产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中国共产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决策机制

  党委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党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标准;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决策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成,校级调研员、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领导提出并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重要问题时,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学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专门管理委员会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招生等若干专门管理委员会,各专门管理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尊重和支持各级学生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校友会

  (一)校友是指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习的本专科肄业生与毕业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修班)、各国留学生、培训班学员;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二)校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母校校训、校风及优良传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三)学校建立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四)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是以单一学科和相关学科为单位组织的学校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二)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所、教学科研中心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职权;

  (三)学院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七)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相应机构指导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四条 学部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二)学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系)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术评价和国际化等方面的工作;

  (三)学部设置学部主任,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四)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校的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社会捐赠管理

  (一)学校鼓励并接受各类社会捐赠;

  (二)学校成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各类社会捐赠的接受及管理工作;

  (三)学校规范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

  (一)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四十九条 社会服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双向合作,探索为气象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共建办学

  学校积极拓展共建的范围和共建的深度。

  第五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广泛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教职工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完善相关的利益分配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合作办学

  学校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开展学分互认、师生交流、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五十三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促进与外界的沟通、包容、分享与合作,积极参与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及和平进步事业之中。

  第五十四条 国际化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或其他机构的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